對於恒大足校的青訓球員楊黔東及其父母索要自由身後加盟上海海港,在等待足協仲裁期間,大家需要了解以下幾點,特別是對於楊黔東的其他恒大隊友以及家長,尤其重要。
1、無論是FIFA或UEFA的國際慣例還是中國足協製度,都有明文規定保護協議及合同的穩定性,任何惡意串通、損害足協或相關方利益以及明顯有違公平競賽原則的轉會協議,均不予認可。一旦發現新球隊存在串通、誘導球員的行為,覺得“申請仲裁就能支付最低價”的目的,將被處以雙倍賠償,並移交紀律委員會處罰。
2、培訓補償與聯合補償是兩筆不同的款項,無論球員是否自由身,隻要是首次簽訂工作合同或者23周歲前的轉會,新球隊都必須支付給原球隊的費用,跟球員與家長毫無關係。但家長必須警惕的是,新球隊許諾的簽字費,很可能就是從規避大額補償金中扣出來,給予家長的回扣,以便誘導球員以自由身加盟。這個簽字費,就是惡意串聯的有力證據。
3、近年來,中國足協已在一些地方試行“培訓協議備案與強製談判期”製度。在培訓協議到期前3個月,原俱樂部與球員必須啟動續約/轉會談判;談判期間,球員不得單方注冊新俱樂部;如未談攏,球員可申請仲裁,但仲裁期間不得注冊新俱樂部。
4、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培訓補償爭議時,按照以往多年已發生的案例經驗分析,也不會機械套用最低標準。
培訓補償金額,除了約定的最低標準之外,還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球員實際接受培訓的年限;
(二)原俱樂部所屬類別及實際投入;
(三)新俱樂部的類別及球員在新俱樂部的預期收入;
(四)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足球市場行情。
如果原俱樂部能提供實際支出證據(教練工資、場地租賃、食宿費用、參賽成本),仲裁庭有權酌情上浮補償金額,甚至可能遠超最低標準。
5、指望擁有清遠基地與西班牙分院的恒大足校,跟在鄉村選一塊地來搞青訓的機構一樣,接受相同的培訓補償,也是不現實的!
6、指望通過上海海港的B隊的中乙資格,讓楊黔東先加盟中乙,並希望將每年20萬的補償金降為每年2萬,也是不恰當的!這對於像雲南玉昆等沒有B隊踢中乙的中超俱樂部來說,也極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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